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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范勞務派遣行為?
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對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界定、同工同酬待遇、跨地區勞務派遣社會保險、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內容作出了以下5項明確規定。
1、明確保險福利、同工同酬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在福利待遇權益方面,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在社會保險權益方面,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這些新規定,從保險福利待遇上體現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2、明確僅限三種崗位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暫行規定》對“三性”中的“輔助性”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3、明確不能超過用工總量的10%
《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4、明確工傷職業病責任主體
《暫行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5、明確遏制“假外包、真派遣”現象
《規定》明確,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